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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及构成条件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5人看过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 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及构成条件的规定。 要约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 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亦称发价、发盘、出盘、出价 或者报价。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 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 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告成立。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 确,不能含糊不清,应当达到一般人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的水平,否则 合同将无法履行。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论要约人 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都须表明,一旦 25 该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约束的具体表现 是要约被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在实践 中,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要约都能够明确地、直截了当地写明自己接受要 约内容约束的文字,但是,只要当事人发出要约,就意味着自己愿意接 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依据要约的条文能够合理分析出要约人在 要约中含有已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或者通过要约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 意图可以合理推断该要约包含了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果的意思表示, 即可认为符合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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