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 其他方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订立合同方式的规定。 合同订立,是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订立是当 事人为实现预期目的,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包含当事人 各方为了进行交易,与对方进行接触、洽谈,最终达成合意的整个过 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不同,是两 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 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的协议。合同订立既含合同成立,又 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涵盖了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 合同订立的意义是:(1)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合同的存在;(2) 合同订立是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前提;(3)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 合同责任的发生。 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和承诺。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 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双方就交易目的及其实现达成合意,合同 即告成立。因此,要约和承诺既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 个阶段,其结果是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等。格式条款 订立时,要约、承诺的外在形态不够明显,而悬赏广告更是缺少典型的 要约、承诺的过程,因而是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