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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7人看过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合同形式的目的是:(1)证据目的;(2)警告目的;(3)境界线 目的;(4)信息提供目的;(5)其他目的。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和合同确认书是典型的书面形式的合同,即“书面形式是合同 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能够准 确地固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便于处 理。所以,法律要求凡是比较重要、复杂的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订立的合同,都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 取查用的电子数据,具有与文字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相同的属性。因而, 对于这一类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视为书面合同,承认其书面合同的 效力。 

合同的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都是用 口头语言的形式表示的,没有用书面语言记录下来。当事人直接运用语 言对话的形式确定合同内容,订立合同,是口头合同。 合同的其他形式有两种:(1)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可以认定是合同的其他形式。(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 公证形式、鉴证形式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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