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 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 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 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的债,如单方允诺之债。 13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合同编第三分编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和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提供一般规则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侵权责 任之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债与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关系予以明确。 对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是: 1.首先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即对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等,适用合同编第三分编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则的 规定。 2.没有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这一规定,就为非合同之债适用本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提供了法律 依据,凡是非合同之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就可以适用关于合同通则 规定的一般性规则,如合同保全的规定。 3.根据债的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无论是无因管理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还是侵权责任之债,根据其性质都不能适用有关要约、承诺 的规定,因此适用除外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