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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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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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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作者:吴海珍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6次举报

如果将《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必然存在公法上的责任。在行为人仅承担公法责任不足以保障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实现时,自然就有必要通过认定合同无效来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的目的;相反,在行为人承担公法责任足以保障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能够实现时,也就没有必要通过认定合同无效来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行为人违反强制性规定须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下,这一思路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在行为人违反强制性规定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行为人须承担刑事责任意味着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此时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就可能会带来评价上不一致的疑问。

我们认为,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首先要区分犯罪行为涉及的是合同内容还是订立合同的手段或者方式。如果是合同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当事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如当事人订立买卖枪支的合同,则所订立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从而实现评价上的一致。但是,如果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其他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其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为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入库案例: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2025.2.5))

道理很简单,此时犯罪行为影响的仅仅是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自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而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认定合同效力。正因如此,《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可见,即使当事人一方构成犯罪,认定合同效力仍然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能仅因行为构成犯罪就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区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与合同的主体。只有在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与合同的主体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才有《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适用的余地。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主体,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认定合同效力。例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入库案例: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2025.2.5))

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时实施犯罪行为,必然构成越权代表,因此,其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是否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应取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表:如果构成表见代表,则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如果不构成表见代表,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同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在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也应认定超越代理权,从而构成无权代理。至于所订合同是否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则取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不能仅因代理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就认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最后,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时,还应区分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还是合同履行阶段。影响合同效力的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犯罪行为,原则上不应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合同的履行必然导致犯罪。关于这一点,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吴海珍律师,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专职执业律师。2007年参加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2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