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梗概
A公司2018年7月应某高校后勤集团紧急要求,对其校区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双方未签书面合同,A公司包工包料完成全部施工后,由时任后勤集团总经理陈某签署9份《工程签证单》及《结算书》,确认含税总价90.325万元。高校以“未招标、无合同、项目与污水达标无关”为由拒付,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9月诉至法院,并委托庄律师团队代理一审。
二、被告三大抗辩
法律关系不存在:无中标通知书、无书面合同;
工程内容与环保整改无关,原告主张违背常理;
2019年7月结算,2024年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三、代理思路与关键动作
锁定“职务行为”? 调取陈某退休证、人事档案,证明其签署文件时系后勤集团总经理;? 援引《民法典》第170条,论证其签字后果直接归属于高校。
用“第三方证据”补强事实合同? 申请法院向中XX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最高投标限价报告》,证实:① 限价金额与结算金额完全一致;② 报告首页加盖后勤集团公章,高校对工程范围事前知情且认可。
破解诉讼时效? 提交2023年11月A公司项目负责人与高校后勤处长安X的微信记录,证明已发送正式《请款函》,对方回复“校领导正沟通”,构成“权利人主张”并导致时效中断。
利息起算点精准论证? 虽无交付日期,但《结算书》载明“已投入使用”,故以结算书形成日2019-07-02为应付工程款日,利息自此计算,获法院全额支持。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
高校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工程款90.325万元;
利息分段计算:2019-07-02至2019-08-19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08-20至实际清偿日按一年期LPR;
案件受理费7,220元由高校承担。高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