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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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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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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买卖行为能否有效

作者:李振浩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5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杨某与某房产开发商公司口头达成购房协议,约定杨某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购买由该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杨某缴纳首期购房款55万元,再由该公司配合杨某通过银行办理购房贷款,以上均为双方口头协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杨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该公司缴纳首付款55万元,但银行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对于贷款未办成的原因,双方均表示不清楚。对此,杨某提出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要开发商公司返还购房首付款,并赔偿损失。开发商认为双方仅有口头约定,并未签订正式合同,要求与杨某补签合同并继续履行。杨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事实买卖关系成立,因贷款未办理成功,买卖合同已履行不能,经当庭询问双方均表示愿意解除合同,遂判决:杨某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杨某购房首付款5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杨某按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开发商公司也接受了付款并且与杨某一同办理银行贷款,故虽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事实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口头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内容,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房屋合同成立且有效。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且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无法归责于一方,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杨某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首付款。

现实买卖当中,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即使是口头约定,只要买卖真实且付诸实践,就应当得到保护,此时若一方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或违约,守约方应及时向律师咨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振浩律师,擅长复杂民商事诉讼纠纷处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