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8年10月11日被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送医后在医院救治,确诊为肋骨等多处骨折,伴有脏器损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判定由阎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双方因该事故起诉至法院,刘某主张阎某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一概赔偿,并向法院申请了医疗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鉴定报告,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该案审理期间,刘某于2019年1月15日因心肌梗塞突发过世,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阎某赔付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等。
阎某主张刘某死亡并非自己侵权行为构成,对此不予认可,后刘某家属再次针对刘某死因提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结论认为刘某的死亡与阎某侵权行为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最终法院据此酌定对于刘某的死亡阎某承担15%的责任比例,判决阎某赔付医疗费等赔偿外,需承担自定残日2018年12月17日至死亡之日2019年1月15日期间的残疾赔偿金,以及按照15%比例计算的死亡赔偿金。
律师评析: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二者看似都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侵权人承担的一种赔偿义务,但从性质上而言,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受害者本人,若受害者本人死亡则属于其遗产;死亡赔偿金赔偿对象是受害者的家属,是对家属丧失亲人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受害者的个人遗产。
二者的性质不同、赔偿对象不同,不可当然的划等号,当侵权行为产生了造成残疾后又死亡的情况时,若能举证或经鉴定证明,致残和死亡均是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需分别计算赔偿金额。
本案中法院依据刘某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再依据法院酌定的15%因果关系比例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与法理适用。
综上,受害人在侵权之诉中,若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则需举证证明致残与死亡均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