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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盒(人肉搜索)”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73人看过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开盒是指用非法手段扒出并公开他人姓名、手机号、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社交账号等隐私,再煽动辱骂、骚扰、威胁。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法典》第103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行政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6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12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43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44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被人开盒了怎么办

1.及时报警处理。

2.联系平台删除相关信息,并保留好相关侵权证据。

3.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究对方相关责任。

4.后期做好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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