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为消费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消费者对经营者宣传的商品信息享有充分信赖的权利,而经营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商品真实情况,是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前提。本案的审理既关乎个体消费者权益救济,也为明确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欺诈认定标准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姚钰鹏以1942.2元的价格,在林宏杰经营的淘宝涉案店铺“利晟科技”购买一部标注为全新国行官换机的iPhone SE2手机,商品详情页载明具备原彩显示等功能。收货后姚钰鹏发现手机无原彩显示功能,通过爱思验机助手查询还显示可能更换过前置摄像头、指纹模组,其据此与林宏杰沟通,林宏杰仅同意换货。姚钰鹏提交苹果官网回复、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佐证iPhone SE2本应支持原彩显示,无此功能则为非原装屏幕组装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1.请求林宏杰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实际支付费用1942元;2.请求林宏杰承担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三倍赔偿姚钰鹏的损失5826元。
争议焦点:
卖家林宏杰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姚钰鹏与林宏杰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约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欺诈需满足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四个要件。本案中,林宏杰辩称涉案商品价格相比官方旗舰店同款手机价格相差较大,姚钰鹏不会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购买。针对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林宏杰在宣传涉案商品时使用了“全新”“原装”字样,亦告知姚钰鹏涉案商品为“全新国行官换机”“原装正品”,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商品的屏幕不具有原彩显示功能、涉案商品并非原装,林宏杰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足以致使姚钰鹏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购买涉案商品构成欺诈,需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维权小贴士:
1.留存关键证据
下单前截图商品详情页的宣传承诺(如“原装”“全新”“功能标配”等),聊天记录中明确与卖家确认的商品版本、品质、售后等内容;收货后第一时间录制开箱视频,保存订单信息、物流凭证。
2.及时核验商品
收到手机后,可通过官方验机渠道或权威验机工具检测功能与部件情况,若发现与宣传不符,立即拍照、截图固定证据,避免因使用过久导致举证困难。
3.依法主张权利
与卖家沟通无果时,可向平台投诉要求介入;若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价款赔偿,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