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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97人看过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应得/应发工资),不是税后到手工资 。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应得工资=税前工资(未扣个税、个人社保、公积金前的总额)

税后工资=实发工资(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到手金额)

2.计算口径

 基数: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

上限: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

年限:每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按0.5个月算

3.关键提示

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

不含:社保单位部分、公积金单位部分、福利费、报销款等非工资性收入

实务口径:仲裁/法院普遍按税前应发计算,单位主张按税后算一般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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