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应得/应发工资),不是税后到手工资 。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应得工资=税前工资(未扣个税、个人社保、公积金前的总额)
税后工资=实发工资(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到手金额)
2.计算口径
基数: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
上限: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
年限:每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按0.5个月算
3.关键提示
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
不含:社保单位部分、公积金单位部分、福利费、报销款等非工资性收入
实务口径:仲裁/法院普遍按税前应发计算,单位主张按税后算一般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