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24 年中旬开始,陈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所接收现金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受上家安排,使用虚拟币(USDT)进行交换,并按照交换现金的 5%左右收取好处费,共计获利人民币 5 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未进行分配。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主要负责交易和开车,每次收取 400 元至 800 元不等。2024 年 7 月 ,被告人陈某某受指派到江苏省某某县与被害人顾某某交换 20 万元被诈骗资金。没过几天,又被安排到某某县交换 50 万元被诈骗资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办案经过
陈青青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起诉书及全案卷宗,并于受理当日会见被告人陈某某,确认其认罪认罚意愿的同时,重点核查50万元涉案资金未遂情节(2024年7月中旬交易现场抓获证据)以及从犯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1. 50万元认定为犯罪未遂 2.从犯地位成立 3.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确认
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青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