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有的当事人,借钱炒股,或者代理他人操作股票账户,欠下大量债务。对方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由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查到当事人给予其配偶的转账,故未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现在的社会环境下,大量的超前消费,大量的借贷软件,给大家造成了很多隐性债务,也许意识不到自己的消费习惯已经超过了自己的消费能力,一旦发现,也许已经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偿还。
这些债务,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过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消费为生活日常消费,或者远远超过自己消费能力的债务,基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