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从工伤认定阶段就介入,成功认定下来工伤并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
案件详情:
申请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杨欣,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劳务公司
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15.94元;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437.68元;三、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875.36元;四、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078.26元;五、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265.31元;六、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2716.1元;七、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2222.5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6月8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内款项合计125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该款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至申请人郭某账户。
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在申请人收到商业保险赔付的款项后三日内将该款项返还至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中。
四、待双方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再就上述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
杨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