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通过充分收集证据,章丘法院支持了按照上海的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比山东标准多获得赔偿30多万
案件事实:
2025年3月8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田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就赔偿事宜,原、被告无法达成和解
田某家属委托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欣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99342.6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田某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5:5,即吴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吴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法院确定的比例、项目和数额赔偿。两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30062.72元、死亡赔偿金1396425元、丧葬费55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491853.7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198000元,两原告剩余损失为1293853.72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46926.86元(1293853.72元×5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田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000元;
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田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46926.86元;
杨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