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故责任认定阶段通过复核程序将同等责任复核成功为主次责任,追究了对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多获得了30%的赔偿
案件事实:
2024年4月21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宁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钱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判处。
原告人钱某家属委托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欣律师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扣除交强险赔偿数额以外,按90%计算,共计693523.4元。并提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家属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虽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被告人为表示悔罪态度,自愿以其原垫付的丧葬费作为对被害方的精神抚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涉案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处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依法确定由被告人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家属因钱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30055.95元[其中:医疗费4730.45元、死亡赔偿金670423元(51571元13年)、丧葬费54902.5元(109805元12个月x6个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4730.45元(医疗费4730.45元、死亡赔偿金18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36260.4元[(死亡赔偿金490423元+丧葬费54902.5元)80%]。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法院付清。
杨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