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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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37天黄金救援期:从“移送批捕”到“不批捕取保”

作者:梁小兰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次举报
2026-05-08

一、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当事人杜某(化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佛山警方刑事拘留。这起案件的根源并非单纯的刑事犯罪,而是一起复杂的“刑民交叉”纠纷。

当事人杜某与合伙人黄某(化名)曾合伙经营一家新材料公司。因经营理念不合及债务问题,双方关系破裂。黄某在之前的民事诉讼中败诉后,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杜某在采购设备过程中虚报价格、侵占合伙资金10万元。

尽管杜某坚称该笔款项是依约支付给第三方的“指定代付”,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但侦查机关在立案后仍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书》。此时,案件已进入生死攸关的“37天黄金救援期”末段。

二、 辩护难点

1. 时间紧迫: 案件已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内部已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律师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说服检察官推翻侦查机关的结论。

2. 证据对抗: 控方(报案人黄某)利用民事败诉后的不甘,通过刑事手段施压,试图将经济纠纷“刑事化”。

3. 定性模糊: “指定代付”在缺乏书面协议时,极易被误解为“资金挪用”或“侵占”。

三、 辩护思路与策略

梁小兰律师以及团队律师介入后,确立了“坚决阻击逮捕,厘清刑民边界”的核心策略:

1. 釜底抽薪,论证“无罪”:
律师团队没有停留在“情节轻微”的辩护上,而是直接论证“不构成犯罪”。通过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指出杜某支付的10万元是依卖家指示支付给第三方苏某,用于抵销债务。资金流向清晰,银行流水可查,杜某本人并未将资金占为己有。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缺失。

2. 揭露“滥用诉权”:
律师敏锐地指出,报案人黄某在民事诉讼中已败诉,其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涉嫌“诬告陷害”。律师强调,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当事人打击报复、追讨债务的工具。

3. 纠正“以刑压民”:
针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给钱和解否则拘留”的倾向,律师在意见书中严正指出这是“以拘促调”,违背了侦查中立原则,要求检察院依法监督。

四、 办案过程

· 2026年1月26日: 梁小兰律师以及团队律师向侦查机关及检察院提交了长达数千字的《法律意见书》。这份文书不仅是辩护,更是对案件定性的深刻剖析,明确指出了本案属于“合伙经营中的资金结算纠纷”,而非“职务侵占”。

· 关键37天: 在拘留的第37天(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案件正处于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最后时刻。

· 激烈博弈: 尽管侦查机关认为“事实清楚”并已移送,但律师团队坚持与检察官进行面对面沟通,反复强调“指定代付”的商业逻辑和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事实。

五、 案件结果

在梁小兰律师以及团队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慎重审查,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杜某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且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

2026年2月(临近37天时),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侦查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杜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重获自由。

梁小兰律师(电话18826483341,微信同号),女,本科就读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民商法,曾有多年为政法部门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离婚、劳动纠纷
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1440620********14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离婚、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