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在职场中,面对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提出的“降薪”或“调岗”,很多劳动者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被迫主动离职而拿不到补偿。近日,由梁小兰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迎来胜诉裁决!梁律师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不仅成功认定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更关键的是将用人单位的“恶意调岗降薪”定性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最终帮助当事人(化名:卢女士)全额拿回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500元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 当事人(申请人): 卢女士(化名)
· 对方(被申请人): 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化名)
· 入职时间: 2024年12月28日
· 争议起因: 公司未与卢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5年10月,公司负责人突然提出因“经营困难”需将月薪降至2000元或调岗,卢女士拒绝后被迫离职。
【办案难点】
1. 证据形式单一: 全案缺乏传统的纸质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主要依赖微信群聊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和证明力认定存在风险。
2. 违法辞退认定难: 公司并未直接下达书面辞退通知,而是通过“降薪”、“调岗”等软性手段逼迫员工离职,如何证明是“被迫解除”而非“个人辞职”是本案的关键胜负手。
【梁小兰律师办案策略】
梁小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并制定了以下核心策略:
1. 证据链闭环构建: 针对电子证据易丢失的特点,梁律师指导卢女士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进行了公证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到仲裁庭认可,成功锁定了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月均3854.8元)。
2. 精准定性“变相解除”: 针对公司提出的“降薪调岗”,梁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大幅降低薪资(从正常工资降至2000元)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卢女士的拒绝和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3. 死磕“二倍工资”时效: 针对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梁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精准计算了从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起至离职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金额35,50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获得仲裁委全额支持。
【裁判结果】
佛山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小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 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卢女士与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需向卢女士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500元。
3. 经济补偿金: 裁决公司支付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寄语】
梁小兰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进行“花式裁员”的案例。
· 关于“降薪调岗”: 企业经营困难不是随意降薪的挡箭牌。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公司单方面提出不合理条件(如大幅降薪),劳动者明确拒绝并以此为由离职,完全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 关于“微信用工”: 即使用人单位不签纸质合同、只发微信工资,只要保留好考勤记录、工作沟通群、转账凭证,依然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逃避不了法律责任。
遇到此类情况,请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钱包!
梁小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