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投保人梁女士为其母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销售的"互联网癌症医疗保险"及"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可保证续保。2023年、2024年连续续保。
2022年6月,被保险人确诊鼻咽癌(IV期),此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于2024年1月不幸身故。治疗期间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属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
2024年9月,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投保前存在肺部CT异常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家属多次协商无果,委托本所提起诉讼,索赔癌症医疗保险金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困境】
2025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
被保险人投保前(2020年3月)确有肺部CT检查显示"双肺下叶前基底段小片状模糊致密影"
投保人未在投保时告知该情况,构成"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一审结果:委托人不仅未能获赔25万余元,还面临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不利局面。
【二审突破】
面对一审败诉的严峻形势,梁小兰律师以及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二审策略:
一、精准锁定争议焦点
肺部CT影像与鼻咽癌确诊之间是否存在医学关联?
保险公司健康告知询问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二、补强证据链条
收集整理被保险人治疗期间的完整病历资料,重点论证:
2020年CT显示的"肺部阴影"属于新冠疫情期间常见影像学表现
被保险人确诊鼻咽癌与肺部既往病史无医学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肺部阴影"的具体成因进行区分询问
三、诉前和解谈判
在二审立案后,律师积极利用法院诉前和解机制,与保险公司展开多轮谈判:
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指出保险公司核保流程中的告知瑕疵
论证"肺部阴影"与承保风险之间的关联性不足
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和解方案
【调解成果】
2026年2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 项目 | 内容 |
| 和解金额 | 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 149,000元 |
| 合同处理 | 确认保险合同已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 |
| 保费返还 | 受益人返还保险公司已退保费2,350.64元 |
| 履行期限 | 双方于2026年3月3日前完成款项支付 |
| 纠纷了结 | 各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主张任何法律责任 |
实质获赔:149,000元 - 2,350.64元 = 146,649.36元
【案例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带病投保"争议案件,体现了梁小兰律师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
1. 逆境中的策略调整能力
一审全面败诉后,律师未简单上诉,而是重新梳理证据,从"医学关联性"和"询问明确性"两个维度构建新的攻防体系,为二审谈判奠定基础。
2. 诉中调解的精准把握
二审庭审中律师找到一审判决问题,双方达成调解意愿,避免诉讼周期延长和结果不确定性,在较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赔偿。
3. 利益最大化的谈判技巧
从一审"零赔付"到二审"十四万九千元",实现了从完全败诉到获赔58%诉求金额的逆转(25万余元→14.9万元),且避免了继续诉讼的时间成本和败诉风险。
4. 保险法实务的深度理解
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适用边界,在投保人确实存在告知瑕疵的情况下,通过论证"因果关系"和"询问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和解空间。
【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本案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调解成功,展现了专业律师在保险理赔争议中的关键作用——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更在于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和谈判时机的精准把握。
梁小兰律师以及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办案风格,在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挽回近15万元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统一。
梁小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