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当事人因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系某街道社区村民,与配偶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取得一处宅基地,加之原有宅基地,共计两处宅基地及房屋。2022 年,其中一处受遗赠宅基地因道路拓宽项目被征收,当事人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下属居委会签订协议,选定该受遗赠宅基地为合法宅基地享受正常征收补偿,另一处原有宅基地约定遇拆迁仅享受救济性货币补助,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2023 年,当事人的原有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评估机构对该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为 427642 元,当地街道办事处依据地方征收补偿政策,按救济性补偿标准核算并向当事人配偶支付补偿款 344412 元,后街道办事处在与当事人就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内物品搬迁后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后续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当事人就强制拆除后的赔偿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 2025 年 7 月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支付剩余拆迁补偿款、强拆造成的物品及装修损失并赔偿维权律师费,街道办事处以行政程序已终结、申请属程序错误为由作出答复拒绝履职。当事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其系重复申请、街道办事处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维持原答复,当事人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 “一户多宅”,街道办事处按约定和政策给予救济性补偿合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案涉宅基地系合法遗赠取得,并非法律上的 “一户多宅”,地方 “多宅只认定一处” 的政策与上位法冲突,且同村同类情况补偿标准远高于自身,补偿不公,同时一审未对其履职申请是否属程序错误作出单独认定。街道办事处辩称,当事人的申请系重复申请,行政程序已因生效复议决定终结,其作为下级机关无权否定上级决定,且当事人确属 “一户多宅”,地方政策系对上位法的具体落实,当事人主张的损失无证据支撑、律师费亦非法定赔偿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律师点评
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典型的 “一户多宅” 争议及行政救济程序争议交织的行政纠纷,核心围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适用、行政救济的程序规则以及地方征收补偿政策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展开,侯继红律师在本案中的答辩意见精准契合行政法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原则,对案件核心争议的把握具有专业性。
从实体法律适用角度,“一户一宅” 是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根本性法定原则,其设立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的同时,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该原则不仅被《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也是各地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核心依据。本案中地方征收补偿政策关于 “多宅只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 的规定,并非对上位法的突破,而是结合本地实际对 “一户一宅” 原则的具体细化和落地,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内容相契合,行政机关据此对当事人的非合法宅基地按救济性标准补偿,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同时,农村宅基地的遗赠取得并非突破 “一户一宅” 原则的法定情形,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当事人通过遗赠取得宅基地后,因已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故对该受遗赠宅基地仅享有有限使用权,征收时亦仅能就地上房屋获得对应补偿,行政机关对其原有宅基地按救济性补偿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行政救济程序角度,行政程序的终结性和禁止重复维权是行政法的基本程序原则,当事人在针对行政赔偿的复议请求被生效复议决定驳回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复议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程序就此终结。当事人后续以基本相同的诉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本质上属于对同一安置利益的重复救济,行政机关以程序错误、重复申请为由拒绝履职,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均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也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
从赔偿主张的认定角度,行政赔偿的成立需以存在实际损失且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前提,同时赔偿范围限定为法定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强拆造成的物品及装修损失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而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已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补偿,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存在额外的实际损失;其主张的维权律师费,并非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亦未被纳入行政赔偿的法定范围,故该两项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行政机关的抗辩及法院的认定均符合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
此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补偿标准的适用需遵循法定原则和双方合意,本案中当事人此前已与行政机关下属居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了两处宅基地的补偿方式,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按协议约定给予救济性补偿,亦符合契约自治的基本精神。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一)对农村宅基地权利人的建议
明晰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 的法定原则,知晓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和人身依附性,通过遗赠、买卖等方式取得宅基地时,应先核实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取得的法定条件,避免因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导致后续征收补偿权益受损。
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相关协议时,应仔细审查协议条款,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方式及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协议内容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后依约履行,避免因协议履行争议产生后续纠纷。
行政征收及强拆过程中,注重留存相关证据,包括房屋及附属物的现场照片、视频、物品购买凭证、装修合同、评估报告、款项支付凭证、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等,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凭借合法有效的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了解行政救济的法定程序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需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期限或重复维权导致行政程序终结,丧失维权机会。
(二)对行政征收实施机关的建议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征收程序,依法开展宅基地认定、评估、补偿、安置等工作,向被征收人充分释明 “一户一宅” 原则及地方征收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催告、听证等程序,严禁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除,也应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屋内物品,做好登记造册和移交工作,避免因程序违法被确认违法后产生赔偿责任。
对被征收人的履职申请、赔偿申请等作出答复时,应明确援引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清晰说明答复理由,做到程序合法、内容详实,同时做好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化解征收补偿争议。
(三)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共性建议
地方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政策时,应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在落实 “一户一宅” 等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偿标准和认定规则,同时通过公告、宣传等方式让被征收人充分知晓政策内容,保障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为被征收人提供多元化的维权途径,同时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提升其依法征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征收补偿工作中注重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对同区域、同类型的征收补偿案件,统一补偿标准和适用规则,避免出现补偿标准不一、补偿不公的情况,从源头上减少征收补偿纠纷的产生。
侯继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