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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起诉离婚,促成双方调解,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好抚养权问题

发布者:吴饶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3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钟X,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XXX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XXXX3。

  原告钟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X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于2020年4月份,因被告意外怀孕,在双方还为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生育一女钟X(2021年3月12日生)。婚后,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认知、性格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等争吵。自2021年10月发生争吵后,截至起诉之日,原、被告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女儿钟X系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因小孩抚养事宜等未能达成一致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X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钟X与被告黄X离婚;

  二、女孩钟X(2021年3月12日出生)由被告黄X负责抚养,原告钟X自2022年12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向被告黄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黄X,账号:6XXXXX2)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待小孩长大有独立生活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已选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X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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