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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配追回配偶赠与小三近百万财产

发布者:吴饶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女,1990年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XX,女,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西春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X,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原告孙X诉被告胡XX、第三人王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被告胡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胡XX立即向原告返还100000元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请求判决被告胡XX立即向原告返还659091.2元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59091.2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后再次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决被告胡XX立即向原告返还871091元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71091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第三人王X与被告胡XX是情人关系,在原告与第三人王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王X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银行卡及微信向被告胡XX多次转账,且因被告装修需要,王X亦支付装修款5万元左右,上述款项均系原告与第三人王X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账给婚外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取得该款无法律上的依据,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胡XX辩称:被告在与王X相识至今所取得的财产并不是原告陈述的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X款项672210.86元;二、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XX承担4827元,原告孙X承担1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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