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江西省万安县潞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3、判令婚生子女C、D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孩”,于2020年3月20日生育男孩C。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孩D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C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原告A与被告对对方所抚养的小孩均有探视权,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双方均可带对方所抚养的小孩共同生活和居住;
四、原告A与被告B均认可夫妻业同财产的房屋归所有,该房屋贷款自2021年12月起由被售承担还贷事宜,被告于每日28日前将下月房屋贷款5400元转入房屋还贷账户,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仟时原告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房屋过户费、差旅费等费用被告愿负担,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补偿原告130000元,该款支付至原告账户(;
五、原告与被告认可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