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西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律师点评:
1、当事人甲借一笔款项给乙,乙承诺到期清偿,但履行期满后,乙一直拖欠尾款未清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本案有借条、有转账流水,如果按正常程序走,胜诉问题不大,但是从执行的角度来讲以及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制定相应诉讼策略,努力早日结案,帮助当事人拿到款项。
3、出借钱财时,借条书写应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