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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多次协商谈判,开庭前被告即支付相应款项,我方主动撤诉

发布者:吴饶之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7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西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律师点评:

  1、当事人甲借一笔款项给乙,乙承诺到期清偿,但履行期满后,乙一直拖欠尾款未清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本案有借条、有转账流水,如果按正常程序走,胜诉问题不大,但是从执行的角度来讲以及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制定相应诉讼策略,努力早日结案,帮助当事人拿到款项。

  3、出借钱财时,借条书写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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