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西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饶之,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雷某2,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第三人:雷某3,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西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被告雷某2、第三人雷某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雷某未向原告王某履行到期债务,被告雷某2作为保证人,已经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王某支付了200000元欠款,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律师点评:
1、当事人因信任甲出借18万元给乙方,后乙方无力清偿债务,甲方在借条上仅是见证人,未做任何担保。
2、本案如果按当事人已有证据材料,拿回款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通过诉前指导、多次律师陪同协商谈判,最后甲愿意清偿18万元本金并支付2万元利息。
3、出借款项时,应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审查借款人的资产情况。出借金额较大时,应委托律师做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