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原、被告于2020年1月中旬相识,被告称其做二手车买卖生意,故原告在2020年1月17日与被告互加微信。原、被告通过微信和电话达成口头购车合同。原告以64000元向被告购买12年奔驰E300车辆一辆。原告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向被告支付购车款定金和过户押金等款项累计人民币45000元,后因被告迟迟无法交付车辆。
2、本案中被告承诺2020年3月9日前未交付原告所购车辆则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项45000元。被告未按约及时交付原告所购车辆,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因未按约及时交付原告所购车辆,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买卖车辆时应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保存好转账流水。转账时尽量备注款项性质是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如果是定金,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