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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律师以”结算义务抗辩”与”证据精准质证”双策略助当事人完胜136万元合伙纠纷案

发布者:唐子建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30日 48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唐XX律师作为被告tp及永州S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通过以下策略协助当事人获得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抓住合伙法律关系核心:未结算不得分配

唐XX律师的核心抗辩策略是强调合伙合同的法律特性:

对外未结算:指出工程总承包方(中铁十二局)尚未与合伙方进行最终结算,也未支付工程款

对内未清算:强调合伙股东之间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要求支付具体款项缺乏结算基础

援引《民法典》:引用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主张在合伙财产未确定、盈亏未清算前,原告无权要求单独退还投资

二、反转原告的"项目负责人"身份

针对原告yp主张其"负责现场监理及财务"的说法,唐XX律师通过《股东协议》条款进行角色反转:

强调yp的双重身份:既是合伙人(承包人之一),又是受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和全权代表(委托签署合同、办理财务手续)

转嫁结算义务: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yp负有与中铁十二局结算的权利和义务,其"自己不去结算,反而要求付款"的主张不成立

掌控资金流的证明:指出所有投入资金和中铁十二局拨付的工程款均打入yp个人账户,tp并未占有工程款

三、精准质证:瓦解原告关键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唐XX律师逐一进行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反驳:

原告证据

唐XX律师质证策略

法院认定结果

2023年4月1日《承诺书》

主张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与《股东协议》"风险共担"条款矛盾,属于无效承诺;且仅承诺"担保工程结算"而非个人还款

虽采信证据真实性,但不支持原告主张

2024年3月11日《证明》

主张是双方为向中铁十二局申请拨款而相互出具的证明,并非欠款凭证;且只有两人签字,不代表全体合伙人结算

认定内容与事实不符(工资已发、未垫付材料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费113万元凭单

指出银行流水与凭单金额不符(50万凭单仅25万转账,且备注为"项目投资款";63万报销单中50万备注为"合同押金")

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支持合同费主张

单方制作汇总表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由,对原告自制的支出总汇表、退股金结算表等全部不予认可

法院不予采信

挪用公款指控

主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挪用事实

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四、SA公司的责任隔离

针对原告将永州S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唐XX律师成功进行了主体切割:

合同相对性:SA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

非合伙人身份:SA公司不是《股东协议》的投资人,与本案合伙纠纷无关

独立法人地位:强调SA公司虽为tp独资设立,但与个人合伙事务相互独立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与SA公司无关,免除了公司的连带责任。

五、程序性抗辩:举证责任分配

唐XX律师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指出原告未提交合伙期间的完整账目

指出原告未申请审计鉴定,导致无法确定合伙盈亏

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关键抗辩成果总结

通过上述策略,唐XX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

1. 合伙财产尚未确定,不满足分配条件

2. 2024311日的《证明》不能视为最终结算协议

3. 原告已实际收回投资(通过银行转账及公款账户支用)

4. 被告tp已支付173万元(含代持股份),履行了相应的款项支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21元由原告承担,实现了被告方的完全胜诉。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号(2025)1122民初***

2.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3.立案时间202528

4.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5.开庭时间20253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20256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

6.判决时间202581

7.审理法院: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信息

(一)原告

1.yp,男,1968年生。

2.ap,男,1975年生。

(二)被告

1.tp,男,1974年生,湖南省东安县人,系永州S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2.永州S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XX,湖南XX律师。

(三)第三人

1.xp,男,1964年生。

2.j,女,1985年生。

3.md,男,1963年生。

4.zh,男,1986年生。

三、核心案件事实

(一)合伙背景与协议签订

1.20215月,tp推介广东省江门市**中小学(原滨江小学)水电安装项目,预估总工程款2300万元,扣除5%管理费后净利润率15%yp、陶apxp5人达成各持股50%的投资意向,约定总定金50万元,yp按比例支付25万元。

2.2021721日,yptpxp、陶apjmdzh签订《股东协议》,明确项目总投资400万元,按10股分配(每股40万元),yp出资160万元占4股,其余6人各出资40万元占1股;约定yp负责全盘工作、民工工资发放及出纳工作(公款账户以其身份证办理,留tp手机号),tp负责现场管理和材料采购,材料款由tp垫付后凭发票经两人签字由yp付款,公款由股东共同监管。

(二)投资与项目推进情况

1.实际出资情况:yp实际出资140万元(含fl40万元),陶ap出资35万元,tpxpjmdzh各出资40万元。

2.款项支付:2021427日,yptp转账25万元(备注机电安装项目投资款);2021814日,yptp转账50万元(备注合同押金费)、13万元;tp分别填写50万元、63万元的领款凭单及费用报销单,载明为滨江学校水电安装项目合同费用。

3.合同签订:2022422日,yp受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中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范围为涉案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总价XXX.1元,工期至20221231日。

4.项目进展:20219月项目开工,20224月累计投入达400万元(含20万元月息2%的民间借贷),202212月因资金链断裂停工,20238月底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

(三)纠纷产生关键节点

1.结算争议:yp、陶ap称实际工程财政评审价下浮10%后结算价不低于2400万元,但tp单方面与总包方达成2200万元结算协议,且拒绝配合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审计停滞。

2.承诺与证明:202341日,tp出具承诺书,承诺2023年底前返还yp、陶ap投资本金;2024311日,yptp共同出具证明,载明yp应收工资和材料款946470元、陶ap422500元、fl400000元。

3.款项返还:2021726日至2024117日,tpyp转账173万元(含fl40万元),yp在其管理的公款账户支用25.5万元;合伙期间yp工资已按月发放,陶ap未提供劳务无工资,两人均未垫付材料款。

四、原告诉讼请求(含增加诉求)

(一)初始诉求

1.判决SA公司、tp支付yp买材料款和工资合计946470元;

2.判决SA公司、tp支付陶ap买材料款和工资合计422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增加诉求(庭审中)

1.tp同意调解,按2200万元结算,支付上述款项即可;

2.若不同意调解:

1.要求被告按股份退还合同费113万元及1分利息;

2.要求依法处理被告挪用的公款XXX元;

3.要求tp提供其尾号4119的XX公款账户及SA公司公款账户20215月至今的明细供查账,若查实挪用公款投资其他项目,利润按股份分红;

4.要求tp带原告与甲方董事长谈判,谈判不成则配合原告起诉甲方,共同承担诉讼结果。

五、被告答辩意见

1.总包方中铁十二局未与合伙股东结算,股东之间亦未结算,原告诉请支付材料款和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股东协议》约定yp负责全盘工作、财务及结算,其以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总包方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诱骗,未结算责任在yp

3.tp2023年的承诺书未获全体股东同意,与《股东协议》共享盈亏、共担风险约定矛盾,应属无效;2024年的证明系双方为向总包方申请拨款而出具,并非欠款依据;

4.SA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合同,非《股东协议》投资人,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5.已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应待与总包方结算后,按股东协议约定分配盈亏。

六、证据采信情况

(一)原告提交证据(共16组)

1.采信证据:承诺书、证明、领款凭单、费用报销单、银行交易明细(部分)、《股东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微信记录截图、电话录音、《协议书》;

2.未采信证据:塘厦东实旗景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不完整且无关)、材料发票及欠款汇总表等单方面自制材料(无签字)、拨款台账(无来源及签字)等。

(二)被告提交证据(共4组)

1.采信证据:原被告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明、《股东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银行支出交易明细;

2.未采信证据:补充合同(yp否认签名,被告未申请笔迹鉴定)。

七、法院裁判观点

1.本案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需在支付终止费用、清偿债务后,按约定分配盈余,前提是明确合伙财产、负债、开支及垫资情况;

2.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伙收益、开支金额,亦未申请审计鉴定,无法确定合伙盈亏;

3.2024311日的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无工资、未垫资材料款),且无全体股东签字,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原告主张的113万元合同费,证据(领款凭单、报销单与银行流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证实该费用存在;

5.原告主张tp挪用公款XXX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查账诉求,无证据表明涉案账户系合伙资金专用账户;

6.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八、判决结果

1.驳回yp、陶ap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7121元,由yp、陶ap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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