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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唐XX成功代理健康权纠纷,从定损中成功争取到 40%的责任比例

发布者:唐子建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唐子建律师(湖南XX)在本案中

1. 成功提起反诉并获法院支持

q撤回本诉后,反诉程序独立进行。唐子建律师代理cs提出的反诉请求,在法院核定损失(16,640.5元)中成功争取到 40%的责任比例(6,656.2元),实现了部分诉讼目标。

2. 损失项目的完整举证

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均被法院采纳,说明我们在证据组织与计算标准方面进行了有效准备(如提供鉴定意见书、医疗票据等)。

3. 对过错责任的博弈

虽然cs自身存在过错(冲突中动手、故意撞车),但唐子建律师可能通过论证q违规练车引发冲突”为主要诱因,争取到了对方承担部分责任的空间。

在法律实践中,唐子建律师的“出色表现”不仅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数额,更体现在:对复杂事实的法律定性能力(如混合过错的划分);证据体系的严谨构建(如损失计算依据);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风险提示与管控(如冲突升级的法律后果)。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驾校教练与另一驾校经营者之间的健康权纠纷。2025722日,DX驾校教练q在东安县一地点违规带学员练车。鸿运驾校老板cs发现后,驾车前来对q的教练车进行拍照。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二人均受轻微伤。事后,cs又驾驶自己的车辆撞击了q的教练车,造成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介入后,对双方均作出了行政处罚:q因殴打他人被拘留五日;cs因殴打他人和故意毁坏财物两项行为,合并执行拘留十日。

cs随后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q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74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q违规练车并动手打人是侵权行为的起因;cs以不当方式介入并扩大冲突、事后故意撞车,同样具有明显过错。据此,法院核定了cs的合理损失为16,640.5元,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q承担其中40%的赔偿责任,即 6,656.2元,同时驳回了cs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本案的核心在于:在侵权纠纷中,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存在过错时,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湘1122民初***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判决日期:2025125

二、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q(驾校教练)

被告(反诉原告):cs(另一驾校老板)

本诉:q起诉cs(后撤回起诉)

反诉:cs反诉q要求赔偿损失

三、基本事实

2025722日早上6时许,q在东安县XX附近违规带学员练车。cs驾车到场,对q的教练车进行拍照取证,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均受轻微伤。事后,cs驾车故意撞击q的教练车,造成车辆损坏。

公安机关调查后,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

q:因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

cs: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四、反诉请求与答辩

cs反诉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 26,740.5元,并主张q应承担全部责任。

q辩称cs无权执法、故意挑衅,且其损失金额不合理。

五、法院认定损失与责任划分

1. 损失认定

法院核定cs的各项损失为 16,640.5元,包括:医疗费:1,172.5误工费:8,640护理费:2,880营养费:1,500住院伙食补助费:600交通费:140后续治疗费:300鉴定费:1,408

2. 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综合认定:

q承担40%责任,即赔偿 6,656.2

cs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不予支持(仅构成轻微伤,双方均有过错)

六、案件特点

双方互有过错:q违规练车引发纠纷,cs不当介入并故意撞车,均被行政处罚。

损失计算规范: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参照湖南省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

责任比例合理:根据过错程度,酌定q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体现“过错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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