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俊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7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总结: 本案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1972刑初1680号合同诈骗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原系广东省潮州市某厂业务员,后假冒东莞市大朗镇某某有限公司老板“许某某”的身份,虚构事实,与被害单位浙江省平阳县某某有限公司达成毛料销售口头协议。在取得被害单位信任后,李某某以支付部分货款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单位毛料,总价值约1008612元,但仅支付货款35万元。在多次拖延支付货款后,李某某失去联系,导致被害单位报案。 案发后,李某某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缴回部分尚未销售的毛料及货款,共计价值774912元。此外,李某某的家属还向被害单位赔偿了6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及额外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此案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和资质,提高警惕,避免遭受合同诈骗的侵害。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