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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52.7万余元获支持(王海律师亲办)

发布者:王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根据 (2022)豫01民终27XX号 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方王海律师代理原告(某建筑公司)。核心争议在于:实际施工人(某建筑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某消防公司及陈某)的认定,以及已完工程款的计算。法院最终判决:某消防公司及陈某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76,934.88元并返还保证金50,000元。

律师策略

  1. 针对合同效力与相对方争议,主张项目章及签字构成有效授权:在庭审中,针对某消防公司否认合同关系的主张,律师指出涉案两份施工合同及保证金收据均加盖了某消防公司的项目专用章并有陈某签字,且某消防公司未能证明该印章系伪造或未经授权,从而固定了某消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责任。

  2. 针对工程量与工程款计算争议,组织完整证据链:为证明北区工程的应付工程款数额,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由陈某及项目现场负责人刘某共同签字确认的《进度确认及款项支付申请表》、《劳务明细表》、《材料汇总表》及多份《销货清单》,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明确了已完工程量、应付总额及已付款项,为法院准确核算剩余工程款提供了依据。

  3. 针对“内部承包”抗辩,主张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针对某消防公司以其与案外人陈某某(陈某妹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为由主张不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律师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该内部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原告某建筑公司,某消防公司作为对外签约主体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1. 被告 某消防公司、陈某 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 支付原告 某建筑公司 工程款 人民币476,934.88元。

  2. 被告 某消防公司、陈某 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 返还原告 某建筑公司 保证金 人民币50,000元。

  3. 驳回原告 某建筑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4. 一审案件受理费 9,812元,由原告 某建筑公司 负担 743元,被告 某消防公司、陈某 负担 9,069元。

  5.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069元,由上诉人 某消防公司 负担。

律师说法

  1. 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盖了承包方的项目专用章,但承包方事后不认可,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其主张工程款?答:可以。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合同加盖了项目专用章,且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印章系伪造或使用未经其授权,法院通常会认定该印章代表承包方意志,承包方应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法院即基于此认定某消防公司应承担责任。

  2. 问题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或转包方追索工程款,通常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答:核心证据包括:证明合同关系的文件(如施工合同、协议)、证明已完工程量的文件(如经对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报表)、证明工程价款的文件(如结算书、报价单)、以及证明已支付款项和欠付事实的支付凭证、催款记录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各类表单是法院认定工程款数额的关键。

  3. 问题三:承包方将工程内部承包给个人,该个人以承包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外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答:外部债权人可以向承包方主张权利。承包方与个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其内部法律关系,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作为对外签订合同并享有权利的主体,应对其项目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未采纳某消防公司基于内部承包协议提出的免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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