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关键看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有明确界定。
两类情形:
1. 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用工责任;
2.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需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实操要点:签订合同时需查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若分支机构违法用工(如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将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集团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分公司拖欠工资,职工仲裁时将分公司和集团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两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