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哪些情形下无效?
单位规章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存在三类情形时无效,对劳动者无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无效情形包括:
1. 制定程序违法,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内容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规定“女职工产假扣薪”“加班不付加班费”“试用期内不缴社保”等;
3. 未公示或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未通过公告栏、员工手册、培训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即使内容合法也无效。
例如,某单位制定“迟到一次扣500元”的制度,未经过职工讨论且扣薪超过工资20%,属无效制度,劳动者可拒绝执行。劳动者发现规章制度无效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修订;若因执行无效制度遭受损失(如扣薪),可申请仲裁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