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些权益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侵害。孕期方面,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产期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哺乳期方面,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可投诉或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