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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续签协议”自愿放弃赔偿”条款,承租人百万装修损失索赔被二审推翻》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实施棚改拆迁导致房屋被拆除,从而引发的租赁合同装饰装修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0年5月,出租方A公司与承租方B公司(其合同权利由金某、张某转让承继)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酒店,租期12年至2022年5月9日。合同载明房屋无正式房产证,并约定了拆迁等情形下的处理原则。2022年1月,双方续签《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延续至2029年12月,并特别约定如遇政府征占,B公司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提出赔偿要求。2022年5月,因D政府实施棚改项目,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并迅速拆除,B公司被迫腾退。

主要争议:

1.涉案《租赁合同》及《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

2.出租人A公司是否因房屋被拆迁而构成违约,应否赔偿承租人B公司的装饰装修损失;

3.若需赔偿,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

诉讼过程: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其装饰装修损失155.6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无法继续提供租赁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装修损失151.347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多角度否定赔偿责任,主张风险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无效:以涉案房屋“无正式房产证”为由,主张租赁合同因违反司法解释而无效,从根本上否定基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

主张损失已折抵/无关:提出无论合同效力如何,第一份合同租期已届满,附合装修价值已折抵完毕;且评估时点(2022年5月20日)在腾退之后,评估价值与B公司无关。

主张免责条款适用:强调第二份《租赁协议》已明确约定遇政府征占时,B公司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索赔,该约定应作为免责依据。

主张非违约方:辩称拆迁系政府行为导致,其已及时通知,自身并无违约行为,且其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处于同样受损状态。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守合同有效性,主张出租人根本违约,依据评估报告索赔实际损失。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有效:强调合同是双方十余年真实履行基础,A公司此前从未质疑效力,其上诉主张违反诚信原则。

主张对方根本违约:认为A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保证租赁期持续履行的核心义务,其提前收回房屋(与C公司解约)导致B公司无法经营,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评估报告索赔:以法院调取的拆迁评估报告为据,证明房屋拆除时装修物具有客观市场价值(155.65万元),扣除A公司投入部分后主张151.347万元损失。

否定免责条款适用:主张《租赁协议》因拆迁未实际履行,其中的免责条款不应适用。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法院未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其逻辑在于,综合合同签订背景、长期履行事实、房屋权属现状(D政府自认集体资产但无建设时间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

关于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的核心裁量:法院虽未认定合同无效,但驳回了B公司的索赔请求,核心逻辑在于利益衡量与风险分配:

否定根本违约:法院认为,拆迁发生在第一份合同租期届满之际,第二份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无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考量承租人自身风险:法院指出,B公司在未确保续租合同完全确定的情况下(2020年)进行装修,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自身有过错。

尊重特别约定,风险自担:最关键的是,法院认为双方在2022年续签的《租赁协议》中,已明确预见了拆迁风险并约定“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该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对拆迁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分配方案。B公司签署该协议,即意味着自愿承担此项风险,故其索赔依据不足。

关于损失金额:在驳回赔偿请求的前提下,法院未对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进行实质审查,但为B公司保留了未来权利,指出若A公司后续实际获得相关拆迁补偿,B公司可另行主张。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核心判项:A公司无需向B公司支付任何装饰装修损失赔偿。

3.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1元,均由B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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