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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出租人以”面积差”拒交新房,法院认定固定总价锁死,强制交房继续履行》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人(C公司)以租赁房屋实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为由要求调整租金并拒绝交房,进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9年4月1日,四方当事人签署《腾退协议》,约定因B经营部原承租房屋被拆除,D中心提供临时安置点并补偿85万元(通过后续租金减免实现),C公司承诺在未来新建大厦中租赁不少于300平方米房屋给A公司。同日,C公司(出租方)与A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面积为317平方米(最终以测绘为准),但年租金为固定数额(第一年194,236元,第二年344,236元,第三年694,236元),并约定若房屋迟延交付则租期相应顺延,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押金及首年租金。后测绘报告显示房屋面积为359.6平方米,C公司遂以此为由要求重新商定租金并拒绝交付房屋,导致纠纷。

主要争议:

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否继续履行,C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租金应否根据实测面积进行调整;

3.A公司、B经营部主张的仓储费、员工损失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违约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B经营部起诉要求C公司交房并赔偿损失;C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索赔房屋空置损失。一审法院判决C公司交房,合同继续履行(租期顺延),并驳回了双方的全部损失赔偿请求。A公司、B经营部及C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B经营部)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C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因拒绝交房导致的一切实际损失。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C公司主观恶意违约:认为C公司拒绝交房是因自身对租金计算有异议,并非客观障碍,不属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可免责的“迟延交付”。

坚持索赔各项损失:主张仓储费、员工工资、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系因C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有合同与法律依据,不应与《腾退协议》中的85万元补偿相抵销。

2.上诉人(C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应解除,租金需按实测面积计算,自身不构成违约。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租金与面积挂钩:认为合同明确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测面积(359.6㎡)大于约定面积(317㎡),租金理应相应增加,对方不同意签约补充协议构成违约。

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认为双方长期争议已丧失信任基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发出的《解除函》应产生法律效力,并要求A公司赔偿房屋空置损失。

反驳继续履行:主张原合同租期已过,强制履行将引发新纠纷。

3.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与履行原则:首先确认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核心审查在于C公司拒绝交房的理由是否成立。

锁定租金计算方式:法院抓住合同关键条款——虽约定面积“以测绘为准”,但附件明确载明了三年固定的年租金数额,并未约定租金单价,也未将总价与面积直接挂钩。结合合同签订的“腾退安置”背景及优惠性质,认定双方对总价已达成合意,C公司以面积差异为由拒交房屋缺乏依据。

驳回解除合同请求:法院认为,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明确,仅因小部分租金争议不影响整体履行。C公司以此为由拒交房屋并主张解除,有违诚信原则,其解除行为无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租期依约顺延。

损失赔偿问题的裁量:对于A公司等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腾退协议》已通过提供临时安置点和租金减免(85万元)对停业损失进行了补偿;且《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迟延交付则租期顺延,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仓储费、员工费等损失诉请缺乏依据。律师费、公证费非直接必要损失,亦不予支持。同理,C公司索赔的空置损失也因其自身违约而不被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三方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C公司向A公司交付涉案房屋。

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自房屋实际交付日起计算两个月免租期及三年租期,A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年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驳回A公司、B经营部要求赔偿仓储费、员工费、律师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

驳回C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赔偿房屋空置损失及利息的反诉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4元,由A公司、B经营部共同负担25,394元,由C公司负担19,010元。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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