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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25年土地租约超期无效,承租人违建被拆索赔317万,村委会仅赔20万》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且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被作为违建拆除,从而引发的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02年2月26日,承租方A公司与出租方B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约3亩土地,租期25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年租金6000元。合同约定A公司可在承租期间自建办公用房。合同签订后,A公司在土地上陆续投资建设了数千平方米的房屋。2018年及2022年,因所建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分两次拆除。

主要争议:

1.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中超过20年的租期约定是否有效;

2.对于A公司所建房屋被拆除的损失,B村委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3.A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包括其自身经营及转租收益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村委会赔偿建筑物损失225万余元及经营损失9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B村委会赔偿A公司2018年拆除部分的损失5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完全有效,将损失责任完全归于出租方。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适用《土地管理法》:认为涉案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故25年租期合法有效。试图以此规避《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主张出租方承诺与过错:强调合同约定其可自建房屋,且建房行为均经B村委会同意。主张B村委会明知其建房却未提示或协助办理合法手续,应对房屋被拆负主要责任,且其从未就超期部分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合同全部期限。

全面索赔损失:坚持要求赔偿全部建筑物损失及经营损失,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投入相差巨大。

2.被上诉人(B村委会)方思路:

核心策略:依法否定超期合同效力,主张损失由承租人违法建设导致,自身无责。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部分无效:依据《合同法》/《民法典》,坚决主张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指出涉案土地并非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主张承租人自身过错:强调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是建设方的法定义务,A公司未办理合法手续导致房屋被拆,损失应自行承担。合同仅同意其建房,并未免除其办理合法手续的义务。

反驳损失赔偿:对A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并认为其主张的经营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法院明确,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无特别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经调查,涉案土地未被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故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期限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认定合同超过2021年12月31日的部分无效。此为核心法律适用问题,直接驳回了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

关于损失赔偿的责任划分:法院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处理扩建损失。基本逻辑是过错分担原则:

A公司作为建设方,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应承担主要责任。

B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同意其建房但未尽到监督、督促办理合法手续的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对于2018年拆除的损失,一审酌定B村委会承担20%责任(5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对于2022年拆除的损失,二审法院进行了关键改判。其认为,双方对合同超期部分无效均有过错,且A公司在合同临近到期时仍进行改造,自身责任更大,但B村委会的过错同样存在。因此,二审综合全案,酌情判定B村委会对该部分损失承担15万元赔偿责任。

关于经营损失: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A公司以此为基础的经营及转租收益缺乏合法基础,且其未能就损失金额进行充分举证,故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2.核心判项:

B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即2018年拆除部分损失50,000元 + 2022年拆除部分损失150,000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3元,由A公司负担15,109元,B村委会负担1,0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7元,由A公司负担30,321元,B村委会负担1,526元。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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