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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政策突变致”京东京车会”无法开业,法院认定情势变更,双方各担五成损失》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区域政策限制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从而引发合同解除及损失分担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19日,出租方B公司与承租方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涉案房屋用于开设“京东京车会”汽车服务门店,租期7年。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押金30万元及前期租金108万余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办理营业执照需要,A公司要求B公司协助提供由当地镇政府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经查,因涉案房屋位于通州文旅区,根据当地政策,该区域禁止新增可能产生污染的修车行业,故镇政府无法出具相应证明,导致A公司无法注册经营。

主要争议:

1.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属,即B公司未协助取得《住所使用证明》是否构成违约;

2.合同应于何时解除;

3.合同解除后,已付租金、押金如何返还,装修损失如何分担,以及水电等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1年6月23日解除,并返还租金、押金及赔偿装修损失。B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水电暖费及违约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被告B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具体主张与理由:依据合同第11.3条,主张B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其办理营业执照受阻,经通知后未能消除障碍,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于2021年6月23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返还全部已付费用并赔偿装修损失。

2.被告(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己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办证系政府政策所致,非其过错;并将责任归于A公司违约拖欠租金。

具体主张与理由:

否认违约:主张其已按合同附件提供了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协助出具《住所使用证明》是镇政府职权,其已尽合理协助义务。无法办证是因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并非其违约。

主张对方违约:指出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合同应于此日解除。

提出反诉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水电暖费,并以押金抵扣违约金。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责任认定:法院的核心逻辑是否定违约,适用情势变更。经审查认为,B公司已提供合同约定的权属证明文件,无法取得《住所使用证明》系属地政府出于区域规划作出的政策限制,属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不能认定B公司违约,但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继续支付租金)对A公司明显不公。

关于合同解除:既然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法院未支持任何一方主张的违约解除日期。鉴于合同基础丧失、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依职权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并结合B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判决合同于庭审日(2022年9月16日)解除。

关于损失与费用的公平分担: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后续问题:

租金:A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应支付相应费用,但考虑到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将租金标准酌情减半,判决A公司支付部分租金,B公司返还剩余部分。

装修损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公平分担,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

其他费用:A公司应承担其实际占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因房屋未实际经营,B公司主张的暖气费未获支持。

押金与违约金: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非因任何一方违约,故B公司应返还押金,其主张的违约金亦无依据。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判决主文:部分支持本诉与反诉请求。

2.核心判项:

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16日解除。

B公司返还A公司租金384,021.80元及押金300,000元。

B公司赔偿A公司装饰装潢损失272,676.16元。

A公司支付B公司水费、电费合计6,672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本诉案件受理费22,148.36元,由A公司负担8,781.36元,B公司负担13,3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82.28元,由B公司负担6,518.94元,A公司负担963.34元。保全费5,000元,双方各负担2,500元。

4.判决效力: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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