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人(B公司)的上游租赁合同被解除,致使其无法继续向承租人(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10日,出租方B公司与承租方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酒店,租期至2031年2月28日,并给予免租期。合同约定B公司需协助A公司办理经营证照。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押金等费用,并进场装修。然而,B公司此前从房屋所有权人C公司处承租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6月21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导致B公司丧失出租权,其与A公司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主要争议:
1.涉案《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及责任归属;
2.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其关于“一直处于免租期”的抗辩是否成立;
3.A公司的装修损失应如何认定与赔偿;4. A公司未支付后续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B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并判令双方互负支付占有使用费、赔偿装修损失及违约金等义务。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己方未付租金具有合法理由,从而否定自身违约责任并争取更高赔偿。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根本违约:指出B公司隐瞒了其自身租赁合同可能解除的风险,且未能按约提供办理酒店证照所需资料,违约在先。
主张免租期持续:依据合同约定,因B公司未能提供齐全办证资料影响其办理证照,免租期应相应顺延,故租金起算日未至,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
索赔全部损失:要求B公司赔偿其主张的全部装修损失(476万余元)及合同约定的高额经营损失(违约金735万元)。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A公司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认为A公司在支付首期费用后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仍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欠租、免租期租金及违约金。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认定:法院认为,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B公司的上游租赁合同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致使B公司丧失了继续出租涉案房屋的权利基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无论双方之间的履约瑕疵如何,合同均应于此上游合同解除之日(2019年6月21日)解除。
损失与责任的公平裁量:在合同因非双方直接违约的原因解除后,法院依据过错和公平原则处理后续问题:
关于占有使用费:虽A公司主张处于免租期,但法院认为在上游合同已解除、租赁基础丧失的情形下,不能再简单适用原合同关于顺延免租期的约定。A公司实际占用房屋产生了利益,应支付费用。法院参照原租金标准,并综合考虑双方过错(B公司违约在先、A公司未再付款)酌情确定具体金额。
关于装修损失:鉴于A公司确有装修投入,且合同解除非因其单方原因,法院在A公司举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支持了200万元损失赔偿。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B公司已交付房屋,而A公司确实存在未继续支付费用的行为。考虑到双方互有过错,酌情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以此平衡双方利益。
对其他诉求的审查:对于A公司主张的巨额经营损失(违约金),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不予支持。对于其要求其他自然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
A公司向B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954,556元。
B公司向A公司退还装修押金50,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000,000元。
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