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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消防查封≠履行不能,承租人”自行搬离”被判违约,百万装修损失自担+74万违约金》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房屋存在消防隐患被政府查封,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进而引发合同解除、损失赔偿及租金支付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11日,出租方B公司与承租方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仓储库房(建筑面积11018平方米)用于商业经营,租期至2025年6月30日,并给予了免租期。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消防改造与验收,B公司予以配合。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并进场装修。2021年6月28日,因涉案房屋存在消防设施未启用、未见消防验收手续等安全隐患,被当地镇政府张贴封条责令停工,此后A公司未再施工。后双方就拆迁传闻、补偿及合同解除进行协商未果。

主要争议:

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如何认定,A公司自行搬离是否构成违约;

2.对于房屋因消防问题被查封无法使用,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3.合同解除后,A公司已投入的装修损失应否获得赔偿,B公司主张的租金、违约金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8日(其搬离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电费。一审法院判决合同于2022年4月1日(交还钥匙日)解除,A公司构成违约,需支付租金、违约金,B公司返还保证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消防不合格)且隐瞒拆迁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将违约责任归于B公司,并为己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寻求合法性。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根本违约:强调房屋自始至终因消防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B公司后续以“拆迁”为由阻止入场,B公司未履行提供合格租赁物的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主张合意解约:以双方沟通录音为据,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仅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故其搬离行为不构成单方违约。

主张无过错:认为消防查封系针对房屋原有设施,与其装修无关,过错完全在B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其全部装修等经济损失。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持合同有效,主张A公司单方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认为其已交付房屋,消防问题系政府行为,且合同约定消防改造由A公司负责。A公司在协商未成时自行搬离并拒绝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电费。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认定:法院认为,消防查封仅为合同履行障碍,并非履行不能。在政府要求整改、且B公司未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A公司未与B公司协商一致即自行搬离,且未完成正式的房屋交接手续,其行为构成了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时间以其完成现实交付(交还钥匙)的2022年4月1日为准。

关于消防问题的过错划分: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双向归责。一方面,合同明确约定消防改造及验收由A公司负责,其报送的装修方案未包含消防改造,对因此导致的使用受限存在过错。另一方面,B公司作为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其提交的2006年消防验收意见地址不符,不能证明交付时房屋消防合格,也存在过错。故认定双方对消防问题导致的停工均有过错。

关于损失与费用的裁量:

租金:鉴于房屋因双方过错无法正常使用,完全按约支付租金显失公平。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过错程度、A公司实际占用情况,酌情调减了A公司应支付的租金金额。

装修损失: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不得因遗留装修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法院严格依据该约定,驳回了A公司索赔装修损失的请求。

违约金:因A公司构成违约,B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据A公司的申请,酌情予以调低。Z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1日解除。

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A公司租赁保证金500,000元。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B公司租金1,355,214元、违约金740,000元、电费22,847.99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3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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