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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实际经营人”借壳”经营索赔262万,法院严守合同相对性,认定主体不适格全额驳回》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关于实际经营人是否具备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进而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的确认与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18日,出租方B公司与C公司签订《水上公园集装箱小镇xxxx、xxxx及xxxx号商铺及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相关商铺(包括名称为“阿卡故事”的店铺)开始营业。A公司主张,其是涉案“阿卡故事”商铺的实际经营人与装修出资人,与B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并为此支付了租金、押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B公司曾起诉C公司,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B公司与C公司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并处理了双方间的费用及动产腾退事宜。

主要争议: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并解除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有权越过C公司,直接向B公司主张装修损失赔偿。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B公司赔偿装修损失26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事实合同关系”,突破合同书面形式与相对性,试图建立与B公司的直接法律联系以支持其索赔。

具体主张与理由:

否定前案合同真实性:主张C公司仅是“代签”合同,从未实际经营,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事实基础。

主张己方为实际履行主体: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业管理文件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与B公司人员沟通、支付费用、接收管理并经营店铺,与B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以合同无效支持索赔:主张租赁场地位于水源保护地,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B公司应赔偿其因此遭受的装修损失。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全面否认与A公司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具体主张与理由:

援引生效判决:强调其与C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解约,相关纠纷(包括损失问题)已在该案中处理完毕。

否认事实关系:对A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所有履约行为(收款、通知)的对象均是合同相对方C公司,与A公司无关。指出A公司人员参与前案诉讼的行为,恰恰说明其认可C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

程序性质疑:指出A公司就同一场地、不同商铺另行起诉,造成案件关联混乱,进一步说明其主张缺乏稳定、合法的请求权基础。

3.法院审理思路:

锁定核心:合同主体的认定:法院审理的核心逻辑是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书面《租赁合同》的签订双方是B公司与C公司,此事实无争议。前案生效判决亦是以此合同关系为基础进行审理和裁判。A公司虽主张事实履行,但其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无法明确证明其与B公司达成了独立的、直接的设立租赁关系的合意,也无法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法律关系。

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B公司基于与C公司的合同向C公司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包括收取租金、发出通知),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款项等行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下,可以视为代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不能当然地在本无合同关系的A、B双方之间创设出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后果: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A公司作为主张与B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直接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或B公司明确与A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承诺)证明其事实主张。因此,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基于“存在租赁关系”前提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因缺乏事实与合同基础而不能成立。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驳回A公司(北京阿卡故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其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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