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房屋被政府征收,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及承租方欠付费用抵扣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9年1月1日,出租方A公司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的部分房屋及场地用作库房,租期一年,年租金8.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B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2021年9月5日,且未支付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2021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A公司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获得各项补偿、奖励及补助费共计约1535万元。
主要争议:
1.在分配拆迁补偿款时,应如何计算并抵扣B公司欠付的房屋(土地)占有使用费;
2.上诉人A公司关于B公司实际占用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主张,能否在二审中获得支持并据此调整抵扣金额。
诉讼过程: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1,970,888.40元,并同意扣除其欠付的占有使用费141,666.60元。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抵扣后的补偿款1,810,438.80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试图增加抵扣金额,减少付款义务。
具体主张与理由:主张B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约为385平方米,远超2019年《租赁合同》约定的170平方米。因此,应按照实际面积(385平方米)及原合同租金标准(1.37元/平方米/天)重新计算占有使用费为320,689.6元,并以此金额进行抵扣,从而将应支付给B公司的款项减少至1,631,415.8元。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与抵扣方案,否认对方的新主张。
具体主张与理由: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坚持其仅欠付170平方米对应的占有使用费141,666.60元。
3.法院审理思路:
严守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法院指出,本案一审是由B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给付之诉,其诉讼请求明确(要求支付特定金额的拆迁补偿款),并在诉讼中主动同意抵扣一项明确的债权(170平方米的占有使用费)。A公司在一审中仅就该项抵扣予以认可,并未就“170平方米之外的215平方米土地占用费”另行提出明确的抵销主张或反诉。
依据“不告不理”与举证规则驳回新主张:在二审中,A公司提出的增加抵扣金额的请求,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独立的债权主张。由于该主张超出了一审的审理范围,且B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此进行抵销,因此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及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公司应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维持一审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原告B公司认可的债权范围内进行抵扣,并据此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A公司二审提出的、未经一审审理的新事实与新请求,不予处理,并告知其可另案解决。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B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810,438.80元。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2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