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莉律师 09:00-21:59
白小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6122966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房屋合同租赁:违约金条款”百分之三”引发天价争议,法院体系解释锁定一次性比例,年利率24%诉求被驳回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双方就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7年,出租人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体能训练馆(825平方米),租赁期至2020年7月15日。合同第11.5条约定,若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20天,A公司有权解约;若A公司不解除合同,则B公司“自应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中,B公司拖欠租金。2018年5月,经协商,B公司退租,其合同权利义务由C公司承继。2019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付租金,C公司构成债务加入。

主要争议:

本案二审的唯一争议焦点为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即合同第11.5条约定的“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三”,应理解为“按每日万分之三(折算年利率约10.95%)”计算,还是“按欠付租金总额的3%一次性”计算。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连带支付欠付租金1,644,895.31元,并支付违约金49,347元(即按欠付总额的3%计算)。A公司不服该违约金计算方式,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持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并援引“类案同判”原则,主张更高的、连续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文义清晰:认为合同第11.5条文字表述明确,应理解为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违约金。其在一审中主动将标准调低至年利率24%,既尊重合同约定,也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应予支持。

主张司法统一:指出与本案事实相同、合同版本相同的其他案件,一审法院均支持了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主张本案应遵循相同裁判尺度,否则违反“类案同判”原则。

2.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方思路:

未提出上诉:两被上诉人均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及违约金金额的判决。在二审中未提交新意见。

3.法院审理思路:

锁定争议焦点:明确将二审审理范围限定于上诉人提出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

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面对条款歧义,法院并未直接调整违约金,而是优先通过解释探究当事人真意。

文义与体系解释:法院对第11.5条进行精细拆分,区分了“出租人解约”与“出租人不解约”两种情形,并指出仅在第一种情形下明确写了“每逾期一日”。同时,结合合同第11.6条(针对其他违约行为)明确约定“按日”支付,反推第11.5条第二种情形未写“按日”是双方有意为之,解释为“一次性比例”更符合本合同整体语言习惯。

目的解释与合理性判断:法院认为,在出租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违约状态可能长期持续的情形下,若按每日3‰(年利率远超100%)计算违约金将显失公平,不合商业常理。而将违约金总额限制在欠付租金的一个固定比例内,更有利于鼓励合同继续履行,符合双方的缔约本意与商业实际。

驳回“类案”主张:法院的审理核心是对本案特定合同条款的解释,上诉人提出的其他案件情况并非本案的法定审理依据,故该理由不予采纳。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B公司、C公司连带向A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644,895.31元。

B公司、C公司连带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49,347元(即欠付租金总额的3%)。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白小莉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 18612296630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799分 (优于75.1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9.98%的律师)

    版权所有:白小莉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814 昨日访问量:3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