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及已付款项存在巨大争议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09年4月3日,发包人B公司与承包人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申城花园2#楼住宅楼工程”。
核心约定:合同对工程价款、工期、结算程序等进行了约定。
履约情况:A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2年底通知B公司工程完工。政府质检部门于2022年出具文件,认定工程合格。
纠纷起因:A公司主张双方于2016年12月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34,961,892.5元,B公司尚欠工程款20,458,400.15元。B公司则辩称其已支付款项总额远超合同总价,且A公司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产生额外损失。
主要争议:
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A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结算金额的依据。
已付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在1#、2#楼工程款支付账户混同且双方对部分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B公司就案涉2#楼已支付的确切金额。
诉讼过程:
A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
核心策略:以双方已达成结算为依据,主张明确的债权金额。
主要主张与理由:
债权依据:提交加盖B公司公章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复印件)及后续催款函、律师函,主张结算金额已获B公司确认。
履行情况:主张其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已实际交付并经验收合格。
2.被告(B公司)方:
核心策略:全面否认欠款事实,并将争议引向复杂的账款核对与质量争议。
主要主张与理由:
否认结算:对《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指出其系复印件、日期空白、签字为印章等问题,主张双方从未完成最终结算。
主张已超付:提交自行制作的付款明细,声称已支付款项总额超过合同总价,不存在欠款。
提出质量抗辩:指出A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整改费用和对购房者的违约赔偿,意在抵消A公司的工程款请求。
3.法院审理思路:
围绕核心证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在认定工程结算金额的关键证据——《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因该表为复印件,且原告自认后期添加日期,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处仅为印章,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其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弱,不予采信。
分配举证责任并认定举证不能后果:在关键结算证据不被采信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最终造价处于事实不清状态。法院向原告释明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应承担工程价款金额的举证不能责任。同时,由于1#、2#楼工程款支付混同,双方对已付款项金额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双方对此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均未能充分举证,故亦无法认定已付款确切金额。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189,392.42元,减半收取94,696.21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全额受理费,在判决生效后可退还94,696.21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