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投资合同纠纷二审。投资方A公司主张,因目标公司B公司违约变更投资结构并转让核心资产,导致其通过有限合伙(D中心)间接持股C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1日,A公司与B公司、D中心、E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等系列合同,约定A公司出资成为D中心有限合伙人,以间接持有C公司股权。A公司支付投资款后,D中心完成持股。后B公司为推进重组,要求A公司退出D中心转为另一平台合伙人,增加持股层级。A公司明确反对,但B公司与D中心仍擅自将D中心所持C公司全部股权对外转让,致A公司无法间接持股。
主要争议:
1.系列合同效力;
2.B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投资款应通过合伙企业退伙程序解决还是由B公司直接返还。
诉讼过程:
A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由B、C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收益。一审判决支持合同解除,并由B公司返还A公司损失及利息。各方均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与法院审理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无效,若有效则主张对方根本违约,并要求违约方直接赔偿。
具体主张:
主张合同无效:认为B公司通过合伙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募资,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损害金融秩序,合同应属无效。
主张根本违约:强调B公司擅自变更投资路径、转让核心资产(C公司股权),导致“间接持股”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主张直接追索B公司:认为D中心系B公司控制的持股平台,投资款实际流向B公司,且违约行为系B公司主导,故应由B公司直接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2.上诉人(B公司、C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有效、己方已履行核心义务,并将纠纷引向合伙企业内部的退伙清算。
具体主张:
主张合同有效且已履行:认为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成为D中心合伙人并完成间接持股登记,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重组及股权转让是为满足上市要求,且已为A公司预留权益。
主张应通过退伙程序解决:认为A公司出资已转化为D中心财产,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依据《合伙企业法》通过退伙、清算程序在D中心内部解决财产分配,无权直接向合同相对方B公司追索。
否认部分款项关联:对A公司主张的部分投资款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关于合同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法院认为,B公司单方变更投资结构并转让D中心所持C公司核心股权的行为,实质变更了合同核心履行方式,加重了A公司风险,且在A公司明确反对下实施,已构成违约,导致A公司“间接持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A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一审确认合同解除正确。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A公司的出资已转化为合伙企业D中心的独立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取回财产应遵循退伙、清算的法定程序。本案合同解除仅产生A公司从合伙关系中退出的法律效果,但投资款的具体返还和亏损承担,应通过合伙企业独立的退伙结算程序解决,而不能在合伙企业与外部主体的合同纠纷中直接判令由合同相对方B公司返还。因此,一审判决B公司直接返还投资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撤销一审部分判项,予以改判。
2.核心判项: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驳回A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C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A公司与B公司分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