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实际出资人(郭某)因无购房资格借用他人(石某)名义购房,后出名人物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导致纠纷。
基本事实:
2014年6月,石某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房屋(101号房屋)。原告郭某主张,因其无北京购房资格,经卢某介绍与石某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由郭某实际支付了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及部分房贷。合同原件、票据等由郭某持有。2017年6月,石某在未告知郭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完成过户。
主要争议:
1.郭某与石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该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3.合同无效后,石某应返还的出资款项具体包括哪些,郭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及利息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郭某起诉要求石某返还全部购房出资661万余元(含房屋差价损失156万余元)及利息。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现已作出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郭某)方思路:
核心策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并主张对方违约。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存在事实合同关系:通过提交其本人及A公司股东何某、林某的付款凭证,证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方。通过持有《预售合同》原件、钥匙,以及石某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石某提及“帮他们背房子”“房贷逾期”等),证明其是实际权利人和石某对代持事实的明知。
主张对方根本违约:指控石某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全部出资并赔偿房屋转售差价损失。
明确款项性质:针对A公司曾支付的270万元,通过该公司及何某、林某出具《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主张该款项实为代郭某支付,相关权利已转让给郭某。
2.被告(石某)方思路:
核心策略:全盘否认借名买房关系,将购房行为定性为案外人赠与,并攻击对方陈述的矛盾。
具体主张与理由:
否认法律关系:主张与郭某素不相识,购房系其大姨卢某赠送的“结婚礼物”,与郭某或A公司无关,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利用对方陈述矛盾:指出郭某在另案中曾出具《情况说明》,承认是代A公司付款,与其在本案中主张个人出资相矛盾,主张其陈述不可信。
质疑合理性:主张自己作为非京籍人士仅有“一贷”资格,不可能无偿为他人代持高价值房产并承担高额贷款风险,不合常理。
3.法院审理思路:
事实认定逻辑:法院综合审查资金流向、合同文件持有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以及案外人卢某在另案的陈述,认定郭某与石某之间就借名购买案涉房屋已达成事实合意,双方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对于A公司支付的270万元,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法院核查,一审法院暂不予处理,告知可另案主张。
法律效力认定逻辑:法院明确指出,郭某借石某之名购房的目的是规避北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该政策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属于公序良俗范畴。因此,该借名买房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责任裁量逻辑: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石某因无效行为取得的郭某的出资应予返还。法院核定了郭某的个人出资(包括其本人及何某、林某代付的部分)共计2,353,157.84元。对于郭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法院认为该损失基于无效合同产生,非合法财产损失,不予支持。利息损失则自本案立案之日(2021年8月9日)起算。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判决主文: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核心判项:
确认郭某与石某之间的借名买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郭某支付的购房款等共计2,353,157.8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1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返还A公司支付的270万元、房屋差价损失156万余元等)。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65,889元,由郭某负担42,452元,石某负担23,437元。
4.判决效力: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14年,熊某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经卢某介绍,与马某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核心约定:熊某借用马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熊某承担全部购房费用,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
履约与纠纷:熊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中介费、税费等全部款项。房屋相关文件及钥匙由熊某持有。2017年6月,马某在未告知熊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双方就款项返还及损失赔偿协商未果。
主要争议:
法律关系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行为效力认定: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而实施的借名买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责任后果划分:若合同无效,马某应返还的款项范围及熊某的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马某返还熊某部分出资款23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熊某其他诉请。熊某与马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熊某)方:
核心策略:主张借名买房合同有效,马某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主要主张与理由:
合同有效:认为借名买房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事实清楚:以付款凭证、持有购房文件、马某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力证借名买房合意及己方实际出资人地位。
索赔损失:要求马某返还全部出资并赔偿房屋转售的差价损失。
2.上诉人(马某)方:
核心策略:彻底否认借名买房关系,主张无需返还相关款项。
主要主张与理由:
关系不成立:辩称购房时与熊某不相识,房屋系卢某赠与的“结婚礼物”,熊某一方在多次诉讼中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不足。
切割款项:主张A公司支付的270万元与熊某无关。物业费、停车费等使用性费用应由实际占用人熊某承担。
3.法院审理思路:
事实认定:综合审查款项支付流水、合同文件持有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采信熊某主张,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排除了“房屋赠与”主张的合理性。
法律定性:认为借名买房的目的是规避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该政策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规避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律后果处理: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应互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返还范围:二审改判支持了熊某关于A公司支付270万元房款的诉请,故马某应返还的总额增至5,015,559.84元。但物业费、停车管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因马某并非实际使用人,改判由熊某自行承担。
损失分担: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于房屋差价损失,一审不予支持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考虑到熊某亦有过错,且其利息请求已获部分支持,故酌情判定马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0,000元。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确认熊某与马某之间的借名买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改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熊某5,015,559.84元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1年8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加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熊某房屋差价损失200,000元。
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08元,由熊某负担12,297元,马某负担45,81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16元,由熊某负担12,297元,马某负担69,519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