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发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18年8月17日,发包人(承包人)B公司与分包人A公司签订《遵义大酒店建设项目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工程协议书》,合同含税总价约4192万元。2018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设备价款以审计为准。
核心约定: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85%,审计结算后付至95%,剩余5%为两年质保金。
履约情况:A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3日移交。2022年8月9日审计审定金额为41,173,495.47元,扣除双方确认的分摊金额后,最终结算金额为41,037,852.47元。
纠纷起因:B公司仅支付了27,692,175.5元,尚欠13,345,676.97元。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
1.被告应付工程款具体金额;
2.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作为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及损失。本案为一审程序。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
核心策略:依据合同、验收文件及审计报告,主张明确的债权。
主张与理由:
债权清晰:以竣工验收单、移交记录、审计报告为据,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且最终结算金额确定,B公司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
对方违约:主张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构成违约。
索赔损失: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自应付款日起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2.被告(B公司)方:
核心策略:对欠款本金基本认可,但就付款条件及损失赔偿提出程序性质疑。
主张与理由:
程序抗辩:对欠付工程款金额及已付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公司内部付款签批流程尚未完成,意在说明付款条件未完全成就。
否认部分赔偿: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认为属于原告自愿的市场消费行为,不予认可。
3.法院审理思路:
欠款事实认定:法院确认了原告提交的合同、验收、审计、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认定欠付工程款13,345,676.97元的事实清楚。由于质保期已满,全部欠款均已到期。
利息计算:法院基本采纳了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但主动审查并纠正了其计算表中的一处错误。依据司法解释,判决B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2,148,217.39元,及此后的逾期利息。
其他损失驳回:法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已足以弥补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不支持重复赔偿。对于10万元的其他费用,因合同无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必要性与关联性,故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3,345,676.97元、利息2,148,217.39元。
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以上述13,345,676.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的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57,69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B公司负担。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