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合作建房合同的一方在履行期间单方主张合同到期终止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事实:
2004年3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对B公司所有的原海伦制衣厂厂房进行更新改造,由A公司投资,改造后房屋所有权仍归B公司,A公司有偿使用,合作期限20年(至2024年3月21日)。同年9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2012年10月26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合作期限延长至40年(即至2044年)。2024年初,B公司发函称合作到期不再续约,要求A公司腾退。A公司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主要争议:
1.B公司2012年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真实有效,能否构成对原合同期限的合法变更。
2.案涉《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房屋租赁合同还是合作建房合同,这关系到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是否适用。
3.B公司以情势变更(地区规划调整)为由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成立。
诉讼过程:
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到期终止,并要求A公司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移交建设手续等。本案为上述纠纷的一审程序。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情况说明》有效,合同期限已合法延长,应继续履行。
主张与理由:提交B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已就延长合作期限至2044年达成一致。强调其已按约投入资金并经营多年,合同应得到遵守。
2.被告(B公司)方:
核心策略:全面质疑《情况说明》的效力与合同的持续性,主张合同已按期终止。
主张与理由:
质疑《情况说明》:主张该文件不构成合同、内容不明确、无人员签名、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公章真实性存疑,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主张合同性质为租赁:认为《合作协议》实质是名为合作、实为租赁,应受20年最长租赁期限限制,超出部分无效。
主张情势变更:提交政府规划批复,称案涉区域已有新规划,合同基础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
追究对方义务:反诉要求A公司腾退房屋、移交全部建设规划手续原件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3.法院审理思路:
关键证据(《情况说明》)的认定:法院通过两次司法鉴定,先后确认了《情况说明》上B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以及“先有打印字迹,后盖公章”的形成顺序。结合A公司的认可,法院认定该《情况说明》真实,是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对原合同期限的有效变更。
合同性质的认定:法院认为,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场地、A公司出资改造并共享收益,核心是合作建房、共同获利,而非单纯的房屋租赁。因此,本案属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不适用租赁合同20年最长期限的规定,变更后的期限合法有效。
情势变更抗辩的审查:法院认为,B公司提交的规划批复仅表明区域有新的建设项目可能,但未证明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或确定无法使用,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势变更”。
合同义务的审查:法院支持了B公司要求A公司移交建设、规划手续原件的反诉请求,因《补充协议》对此有明确约定且A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对于配合办理水电燃气过户的请求,因A公司仍在经营使用,法院认为缺乏合同依据,未予处理。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B公司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情况说明》。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返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水、电、燃气、供暖建设审批手续原件。
驳回B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即确认合同到期终止、要求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用承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B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8,745元,由B公司负担8,695元,由A公司负担50元。
鉴定费11,100元,由B公司负担。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合作建房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要求终止、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从而引发的关于合同性质、效力及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04年3月24日,B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对B公司所有的原海伦制衣厂厂房进行更新改造,A公司出资,改造后房屋所有权仍归B公司,A公司有偿使用并按约分配利益,合作期限20年。同年9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需将项目建设手续原件交B公司备案。
期限变更:2012年10月26日,B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A公司“建设投资过大”,同意将合作期限延长至40年,并调整了后续费用标准。
纠纷起因:2024年合作期限届满前,B公司通知A公司合同到期、要求腾退。A公司则以《情况说明》为依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2044年,遂成讼。
主要争议:
1.合同性质:案涉《合作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还是“合作建房合同”,这决定了20年最长期限规定是否适用。
2.《情况说明》效力: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真实有效,能否构成对原合同期限的合法变更。
3.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在合作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能否以“情势变更”或“违建”为由要求终止合同。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情况说明》。
B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4年3月21日到期终止,并要求A公司腾退房屋、返还建设手续原件、支付占有使用费。
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本诉请求,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至2044年;同时支持B公司部分反诉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原件;驳回B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上诉情况: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公司仅就返还手续原件的判项上诉;B公司就合同性质、效力及继续履行等全部核心判项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守合同与合作事实,强调己方历史投入与风险,主张《情况说明》的效力。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为合作关系:强调《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明显区别于单纯支付租金的租赁关系。
主张《情况说明》有效:以经司法鉴定确认的《情况说明》作为核心证据,证明B公司已基于A公司“建设投资过大”的履约情况,自愿延长合作期限,此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再平衡。
反驳情势变更:主张租金市场变化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B公司因“赚得少”而反悔,违反诚信。并指出B公司隐瞒了其自身主动申请项目改造的事实。
2.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将合同定性为租赁,否定《情况说明》效力,并以外部环境变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实为租赁:认为《合作协议》实质是B公司提供场地、A公司支付使用费,应适用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情况说明》超期部分无效。
质疑/否定《情况说明》:虽经鉴定公章为真,但仍试图否认其作为合同变更文件的效力。
主张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以政府规划批复、当前租金市场价远高于合同约定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对己方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
提出新事实:二审提交测绘报告,主张房屋存在违规扩建,试图引入新的无效事由。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法院采取实质审查,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判断。核心逻辑在于:A公司需先承担巨额投资、参与拆迁改造,之后才获得使用权,这明显区别于“支付租金获得使用权”的租赁特征。因此,认定为合作建房合同,不适用20年租赁期限限制。
关于《情况说明》与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严格依据证据规则。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已证实《情况说明》上B公司公章真实,且系“先形成文字内容,后加盖公章”,这符合正常文件出具流程,强化了其真实性。因此,《情况说明》是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变更了合同期限。对于B公司二审提出的“违建”新主张,法院认为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不予审理。
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裁量:法院严格界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认为政府批复的用地范围尚未最终确定,不能证明房屋无法继续使用。同时,商业风险属于当事人在缔结长期合同时应预见的范围。B公司因目前合同收益低于市场价而主张显失公平,是事后对商业判断的否定,不符合情势变更制度“防止显失公平”的初衷,其主张不成立。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B公司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情况说明》。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B公司返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以及水、电、燃气、供暖建设审批手续原件。
驳回B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包括确认合同终止、要求腾房、支付占有使用费等)。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元,由A公司负担70元,B公司负担8745元。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