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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通知解除租赁合同,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人(A公司)在租赁期内单方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而承租人(B公司)拒绝解除,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30日,出租人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涉案商铺用于经营医疗项目,租期至2029年12月29日。合同允许经同意后转租,并约定“出租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同时与承租方签订终止协议”。2023年3月,A公司将包含涉案商铺在内的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同年3月24日,A公司依据上述条款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于2023年4月23日解除合同。B公司明确回函拒绝。此后,B公司支付租金至2023年8月31日后未再支付。

主要争议:

1.原告A公司依据合同发出的单方解除通知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2.被告B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3.被告B公司未按约提交次承租人营业执照等材料、变更经营用途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于2023年4月23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现已作出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依据合同明确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并强调对方存在多项违约行为。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解除权:依据合同第12条第6款“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约定,主张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合同应已解除。

主张对方违约:指出B公司存在未提交次承租人(C公司)营业执照、擅自将经营用途由“医疗”变更为“酒馆”等违约行为。

主张对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认为B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停付租金,是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被告(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揭示对方解约的真实商业动机,并为己方停付租金的行为构建合法抗辩。

具体主张与理由:

否定对方解除权:抗辩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并签订终止协议)未完全成就,因己方拒绝解除,故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指出原告解约的真实原因是其向案外人出售了房屋。

主张己方未根本违约:对于未提交证照、变更用途等,辩称属履行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长期未提异议。强调自身主要义务(支付租金、使用房屋)已履行。

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认为原告在无解除权的情况下发出解约通知、导致房屋产权变更,属于“违约在先”。在此情况下,其停止支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法院对争议条款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和要件分析。指出该条款设定了两个并列前提:“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和“与承租方签订终止协议”。由于B公司拒绝解除,第二个条件无法成就。因此,A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产生单方解除的法律效力。

关于违约行为的审查:法院严格区分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根本违约与一般瑕疵。认为B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和使用房屋,其未提交次承租人证照等行为属于履行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法院认定A公司在无解除权的情况下发出解约通知并导致房屋产权变更,属于“违约在先”。因此,B公司此后拒绝支付租金是行使正当的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关于诉讼请求的裁决:由于A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除事由(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均不成立,其基于合同解除而提出的全部后续请求(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占用费)便失去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核心判项:A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B公司腾房并支付违约金及占用费等请求,均未获支持。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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