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房屋规划用途与合同约定经营业态不符,承租方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21年4月30日,出租方B公司与承租方A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案涉商铺用于经营“餐饮/零售/文娱”。
核心约定:A公司需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全部证照,B公司可提供协助。
履约与纠纷:B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屋。A公司支付了租金、保证金等费用并进场准备装修。随后,A公司发现案涉房屋产权证记载规划用途为“车库、库房”,与其申报的“密室逃脱”等业态所需审批存在冲突,导致其办理施工许可一度受阻。虽经努力于2022年3月15日取得施工许可,但A公司认为无法继续取得消防等许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于2022年5月28日发函解约并停止支付租金。
主要争议:
案涉房屋“车库、库房”的规划用途是否构成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A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并主张解约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应如何确定。
双方违约责任应如何划分,各项损失请求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5月28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欠租、占用费、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合同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2.A公司向B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及物业费78万元;3.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A、B两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根本违约,合同应自A公司通知时解除,并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主张与理由:
合同目的落空:强调B公司出租规划用途为“车库、库房”的房屋用于餐饮文娱,存在根本性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取得消防等行政许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方恶意违约:认为B公司签约时即知晓该障碍,属于恶意缔约,即使交付房屋亦不构成履约。
行使合法权利:主张其停止支付租金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发函解约具有法律效力。
2.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A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主张与理由:
否认存在瑕疵:认为房屋规划用途不影响实际商业经营,周边商铺正常经营即为证明,且A公司已实际取得施工许可。
强调风险自担:指出合同已明确约定证照由A公司自行办理并自担风险,其已尽到提示义务。
追究对方违约:主张A公司无故停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其反诉主张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均应获支持。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目的与履行障碍:法院认为,规划用途问题尚不构成导致合同绝对无法履行的权利瑕疵。A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前有审查房屋状况的义务,其自认对产权证明“看了,但没多想”,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且A公司在首次申请施工许可被拒后,仍继续履约并最终取得了施工许可,表明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
关于违约认定与合同解除:法院认定,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屋规划用途问题不能成为A公司拒付租金这一核心合同义务的法定抗辩理由。A公司无正当理由停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公司因A公司违约经催告后行使解除权,合同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通知送达日)解除。
关于责任划分与损失承担:法院采用“过错相抵”原则。一方面,A公司违约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作为明知房屋规划用途的出租方,对A公司拟经营的“密室逃脱”等特殊业态,负有超出一般条款的善意提示义务,其提示不充分存在缔约瑕疵。因此,法院酌情减轻了A公司的违约责任,仅判决其支付78万元作为补偿,对双方主张的其他各项损失(装修费、设计费、空置损失、恢复原状费用等)均未予支持,由各自承担。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B公司支付款项78万元。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B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862元,由A公司负担58,317元,由B公司负担41,545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