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4年,熊某(原告)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经卢某介绍,与马某(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借用马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熊某或其关联方支付了首付款、按揭贷款、中介费、税费等共计2,353,157.84元。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但相关文件及钥匙由熊某持有。2017年6月,马某在未告知熊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双方就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协商未果,熊某遂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
法律关系认定:熊某与马某之间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还是马某所称的其姨母卢某赠与房屋的“大礼包”?
行为效力认定: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损失赔偿范围:若合同无效,马某应返还的款项范围如何确定,房屋转售的差价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此前,A公司(熊某为实际控制人)曾以相同事实起诉马某要求返还购房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本案为熊某个人提起的诉讼。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熊某)方:
核心策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意,马某违约出售房屋,应返还全部出资并赔偿损失。
主要主张与理由:
存在合意:主张双方在卢某、刘某在场时达成口头借名协议,并举证(如马某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马某对“代持”房屋是明知的。
出资事实:提交大量支付凭证,证明案涉房屋的全部款项实际由其或其指定人员支付。
控制房屋:强调其持有购房合同原件及房屋钥匙,是实际权利人。
索赔依据:因马某根本违约(擅自卖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返还全部出资(含各项费用)并赔偿房屋转售的差价损失。
2.被告(马某)方:
核心策略:彻底否认借名买房关系,主张房屋系亲属赠与,原告出资性质不明。
主要主张与理由:
否认关系:强调在购房前与熊某素不相识,不可能为其代持,且借名买房不合常理(占用其唯一购房资格、承担巨额贷款风险)。
主张赠与:辩称房屋系其姨母卢某出于亲情赠与的“结婚大礼包”,卢某安排支付了相关款项。
指出矛盾:揭露熊某及其关联方A公司在多次诉讼中陈述不一(时而称公司购房,时而称个人购房),主张其诚信存疑,证据不足。
切割款项:主张何涛、林先峰等人的付款与熊某无关,A公司的付款属于公司行为。
3.法院审理思路:
事实认定:综合在案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款项支付流水、合同原件持有情况)及关联案件(卢某的陈述),采信熊某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并排除了“房屋赠与”主张的合理性。
法律定性: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的目的是规避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该政策属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公共秩序范畴。因此,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该政策而实施的借名买房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后果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马某应返还熊某的实际出资2,353,157.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对于熊某主张的房屋转售差价损失,法院认为该损失源于无效的投机行为,并非合法财产损失,故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判决主文:
确认熊某与马某之间关于借名购买案涉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熊某2,353,157.84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9日(本案立案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房屋差价损失、2017年至2021年间的利息诉求等)。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65,889元,由熊某负担42,452元,由马某负担23,437元。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引发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4年,熊某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经卢某介绍,与马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借用马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熊某或其关联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中介费、税费等全部款项。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但相关文件及钥匙由熊某持有。2017年6月,马某在未告知熊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双方就款项返还及损失赔偿协商未果,熊某遂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
法律关系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还是如马某所主张的房屋系亲属赠与。
行为效力认定: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而实施的借名买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责任后果划分:若合同无效,马某应返还的款项范围如何确定,熊某主张的房屋转售差价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马某返还熊某部分出资款23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熊某其他诉请。熊某与马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熊某)方:
核心策略:主张借名买房合同有效,马某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主要主张与理由:
合同有效:认为借名买房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事实清楚:以付款凭证、其持有购房文件、马某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马某提及“帮他们背房子”)等证据,力证借名买房合意及己方实际出资人地位。
索赔损失:要求马某返还全部出资(包括A公司支付的270万元)并赔偿房屋转售的差价损失及相应利息。
2.上诉人(马某)方:
核心策略:彻底否认借名买房关系,主张无需返还相关款项。
主要主张与理由:
关系不成立:辩称购房时与熊某不相识,房屋系卢某赠与的“结婚礼物”,熊某方在多次诉讼中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不足。
切割款项:主张A公司支付的270万元与熊某无关,何某、林某的付款性质不明。即使退款,物业费、停车费等使用性费用也应由实际占用人熊某承担。
否认服务费:认为20万元购房服务费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
3.法院审理思路:
事实认定:综合审查款项支付流水(特别是熊某二审补充提交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及还款凭证)、合同文件持有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采信熊某主张,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排除了“房屋赠与”主张的合理性。
法律定性:认为借名买房的目的是规避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该政策关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规避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属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律后果处理: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应互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返还范围:二审改判支持了熊某关于A公司支付270万元房款的诉请,故马某应返还的总额增至5,015,559.84元。但物业费、停车管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因马某并非实际使用人,改判由熊某自行承担。
损失分担: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于房屋差价损失,一审不予支持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考虑到熊某亦有过错,且其利息请求已获部分支持,故酌情判定马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0,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确认熊某与马某之间的借名买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改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熊建5,015,559.84元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1年8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
加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熊某房屋差价损失200,000元。
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08元,由熊某负担12,297元,马某负担45,81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16元,由熊某负担12,297元,马某负担69,519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